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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特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华钦申请林宝贵、陈菊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钦,林宝贵,陈菊娒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特86号申请人:华钦。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鹏飞,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宝贵。被申请人:陈菊娒。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立佳,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华钦与被申请人林宝贵、陈菊娒申请执行国内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华钦申请称,其与林宝贵、陈菊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锡仲裁字第656号裁决,裁决林宝贵、陈菊娒继续履行合同并将系争房屋过户登记至华钦名下。该仲裁裁决已生效。请求本院执行上述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林宝贵、陈菊娒对此提出不予执行意见。具体理由为:一、华钦出于拖延系争房屋首付的目的,在林宝贵、陈菊娒未有任何违约的情况下提出仲裁申请,意图利用仲裁程序,拖延向林宝贵、陈菊娒支付首付款的时间,从而达到逃避承担违约责任的目的,属于恶意申请仲裁;二、华钦为了将未按约支付首付款的责任推卸给林宝贵、陈菊娒,与房产中介李飞祥一起伪造两份录音证据,谎称林宝贵、陈菊娒在电话中表示拒绝履行合同��三、无锡仲裁委员会在林宝贵、陈菊娒未有任何不履行涉案合同的情况下受理本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规定;四、涉案裁决书含糊不清,无法执行,在华钦未先交付90万元的情况下,涉案裁决书的裁决内容无法履行。本院认为:国内仲裁当事人一方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申请人提出的不予执行理由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对于林宝贵、陈菊娒提出的上述不予执行理由,本院认定如下:一、涉案仲裁的程序并未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仲裁庭的组��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该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华钦在仲裁申请书里列明了具体的仲裁请求及相应的事实、理由,至于其所列事实是否真实存在,则是仲裁庭实体审理涉及的事项,故无锡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并无不当,故林宝贵、陈菊娒关于仲裁委受理本案系程序违法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二、裁决所根据的证据并非是伪造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证明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林宝贵、陈菊娒称华钦提供的录音证据系伪造的,但并无证据予以证实。同时,仲裁庭亦未采纳该份证据,该两份录音证据即使是伪造的,也不是仲裁庭作出涉案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故林宝贵、陈菊娒关于涉案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三、至于林宝贵、陈菊娒提出的华钦系恶意申请仲裁、涉案仲裁裁决无法执行等事项,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不予执行事由,本院对此不予理涉。综上,本院认为,申请人华钦要求执行涉案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无锡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裁字第656号裁决予以执行。审判长 陆 超审判员 苏 强审判员 酆 芳二〇一七年���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婉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