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2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倪学农、汪忠勇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学农,汪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2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倪学农,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汪忠勇,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现住安徽省休宁县。申请执行人倪学农与被执行人汪忠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山市人民法院(2017)皖10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汪忠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汪忠勇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提取被执行人汪忠勇在相关部门款项人民币1623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华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