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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聚能硅业有限公司、云飞氨纶(苏州)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212号18楼。被执行人江苏聚能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西二环路1号。被执行人云飞氨纶(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西二环路1号。被执行人上海汉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山连路188号。被执行人莫卫华,男,1966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杨永妹,女,196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聚能硅业有限公司、云飞氨纶(苏州)有限公司、上海汉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莫卫华、杨永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上海市黄浦公证处(2015)沪黄证执字第36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聚能硅业有限公司、云飞氨纶(苏州)有限公司、上海汉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莫卫华、杨永妹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确定地义务,权利人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其他案件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江苏聚能硅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以(2016)苏05执1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中止对江苏聚能硅业有限公司的执行。二、将江苏聚能硅业有限公司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现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江苏聚能硅业有限公司、云飞氨纶(苏州)有限公司、上海汉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莫卫华、杨永妹的执行。本院认为,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销对江苏聚能硅业有限公司、云飞氨纶(苏州)有限公司、上海汉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莫卫华、杨永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边敬业执行员  蒋 琦执行员  水天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燕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