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151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溪支行与常熟市东纬纺织有限公司、徐卫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溪支行,常熟市东纬纺织有限公司,徐卫东,程丽敏,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溪支行,常熟市东纬纺织有限公司,徐卫东,程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溪支行,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碧溪中路75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X322759065。主要负责人徐燕,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靓,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伟明。被执行人常熟市东纬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镇徐庄桥村,组织机构代码72353028-3。法定代表人徐卫东。被执行人徐卫东,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程丽敏,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溪支行与常熟市东纬纺织有限公司、徐卫东、程丽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76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常熟市东纬纺织有限公司归还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溪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70409.43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7月14日的利息9855.15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以本金2070409.43元为基数计算的罚息。二、常熟市东纬纺织有限公司给付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溪支行律师费52000元。上述一至二项付款义务,常熟市东纬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溪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常熟市东纬纺织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编号为常商银碧溪高抵字2014第0012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抵押清单项下的机器设备(附抵押物清单)后的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27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四、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溪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徐卫东、程丽敏提供抵押的位于常熟市海虞北路45号(常熟世界贸易中心)A902房屋后的所得价款在登记最高债权数额311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五、徐卫东、程丽敏对常熟市东纬纺织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卫东、程丽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熟市东纬纺织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58元减半收取119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6929元,由常熟市东纬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徐卫东、程丽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查询:徐卫东、程丽敏提供抵押的位于常熟市海虞北路45号(常熟世界贸易中心)A902房屋在本院(2017)苏0581执144号一案中进行整体处置,尚需时日;徐卫东、程丽敏名下的位于常熟市润欣花园B-18幢01房屋被昆山市人民法院首封,且设定有抵押权266.8万元,本案无处置权;也未发现有其他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询,常熟市东纬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苏E×××××汽车因不知下落,暂无法处置;也未发现有其他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常熟市东纬纺织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编号为常商银碧溪高抵字2014第0012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抵押清单项下的机器设备,但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且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法院有多件案件在执行。现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人民币2149193.58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7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俊华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一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