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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民初2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涛与张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张继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2583号原告刘涛,男,汉族,1966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告张继成,男,汉族,1968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原告刘涛与被告张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刘涛承担。审判员  汪明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义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