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民初2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涛与张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张继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2583号原告刘涛,男,汉族,1966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告张继成,男,汉族,1968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原告刘涛与被告张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刘涛承担。审判员 汪明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义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