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夏月春与严红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月春,严红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5号原告:夏月春,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严红梅,女,197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夏月春与被告严红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夏月春工作单位德清县雷甸晨鑫服饰品厂已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德清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单位负责人严红梅已被逮捕。本院认为,本案诉讼事实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月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筱婕人民陪审员 沈惠贤人民陪审员 盛树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傅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