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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14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郭燕、麦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燕,麦钢,李美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4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燕,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麦钢,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李美萱,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郭燕申请执行麦钢、李美萱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203民初24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依法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麦钢、李美萱名下的房产设有抵押登记,暂无处置的价值,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敬军审判员  覃汉云审判员  谢祥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