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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刑更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盘永利犯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盘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刑更370号罪犯盘永利,男,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阳东法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盘永利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4)阳中法刑二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2014年3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盘永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七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盘永利在服刑考核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9、10、11、12月获得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盘永利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鉴于该罪犯属职务罪犯,减刑时依法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盘永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虹审 判 员  欧卫慧代理审判员  龙俊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夕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