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01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马雄、杜彩琴与苏克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雄,杜彩琴,苏克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01民初1258号原告:马雄,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系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开发公司农民。原告:杜彩琴,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系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开发公司农民。被告:苏克福,男,40岁,回族,系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开发公司农民。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马雄、杜彩琴诉被告苏克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雄、杜彩琴于2017年5月18日以被告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雄、杜彩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雄、杜彩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雄、杜彩琴负担。审判员 孟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