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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701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马雄、杜彩琴与苏克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雄,杜彩琴,苏克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01民初1258号原告:马雄,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系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开发公司农民。原告:杜彩琴,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系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开发公司农民。被告:苏克福,男,40岁,回族,系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开发公司农民。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马雄、杜彩琴诉被告苏克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雄、杜彩琴于2017年5月18日以被告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雄、杜彩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雄、杜彩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雄、杜彩琴负担。审判员  孟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