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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振泉与韩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泉,韩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1941号原告李振泉,男,1967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王可欣,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彬,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韩帅,男,1988年8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纪落雁,山东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泉与被告韩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根据对原告李振泉与被告韩帅的询问笔录,原被告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第4页第十三条约定:“协商不能0解决的,按下列第(一)项解决。(一)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被告韩帅已向青岛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青岛市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5日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振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秦忠基审判员  李 珂审判员  滕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