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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执7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文超与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君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超,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君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大河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大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7执7501号申请执行人:文超,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红光大道71号4栋1号,组织机构代码06050792-X。法定代表人:刘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君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红光大道71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06050779-4。法定代表人:刘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大河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红光大道71号2幢,组织机构代码06050791-1。法定代表人:刘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848号联发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5096643-7。法定代表人:刘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大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626号科实大楼616室,组织机构代码56068717-0。法定代表人:刘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林,男,195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安市田家庵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文超与被执行人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君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刘林,重庆大河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合法民初字第10077号人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君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刘林,重庆大河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文超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文超与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君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刘林,重庆大河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6年12月22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君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刘林,重庆大河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其他金融产品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被执行人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君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房屋在本案诉讼中已进行了保全查封。2016年12月26日,通过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2017年1月11日,通过在光大银行合肥市支行查询,对被执行人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合肥胜利路支行的银行帐户进行了查控。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财产查询回执、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虽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但该财产不符合处置条件,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远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龙海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