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沈国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1221号被执行人:沈国平,男,197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沈国平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张刑初字第0570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沈国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沈国平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国平家属代为缴纳罚金一万八千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沈国平正在服刑,银行账户无存款,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机动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沈国平至今尚未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鉴于被执行人沈国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沈国平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刑初字第0570号刑事判决书关于沈国平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超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