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执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孙洁蔚与石冰、王丹霞、欧阳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洁蔚,石冰,王丹霞,欧阳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保136号申请人:孙洁蔚,女,汉族,1971年4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石冰,男,汉族,1970年1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王丹霞,女,汉族,1968年2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欧阳禺,男,汉族,1973年10月22日出生。本院受理孙洁蔚与石冰、王丹霞、欧阳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石冰、王丹霞、欧阳禺的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和冻结。本院作出的(2017)川0304民初4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石冰、王丹霞、欧阳禺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同等金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