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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成都攀成钢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派克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攀成钢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派克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财保39号申请人:成都攀成钢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一段390号。法定代表人:彭矿林,总经理。被申请人:北京派克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2号2层D区205室。法定代表人:朱双跃,总经理。申请人成都攀成钢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派克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价值4700000元的财产。经审查,申请人成都攀成钢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提供担保却未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成都攀成钢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审判员  陈吉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 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