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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5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健与尹华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525执164号周健、尹华益: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健与被执行人尹华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2014)洞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尹华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健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尹华益履行(2014)洞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尹华益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其有银行存款13770元并依法将该存款划拨至本院汇缴专用账户,由申请执行人周健领取了该标的款,应申请人周健的书面申请,对不足赔偿部分其自愿放弃。本院认为,(2014)洞民初字第872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周健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57元已从标的款中扣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洞口县人民法院(2014)洞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