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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绵阳金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康阳物业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金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康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1557号原告绵阳金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诗城中路288号(金鹏现代城1608号)。法定代表人苏晓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光明,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阳,男,汉族,生于1989年7月5日,住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原告绵阳金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康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绵阳金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康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绵阳金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金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康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绵阳金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邓益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士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