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绵阳金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康阳物业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金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康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1557号原告绵阳金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诗城中路288号(金鹏现代城1608号)。法定代表人苏晓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光明,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阳,男,汉族,生于1989年7月5日,住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原告绵阳金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康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绵阳金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康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绵阳金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金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康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绵阳金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邓益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士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