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2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株洲振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姚映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振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姚映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294号之一原告:株洲振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庆云山路风林绿洲7幢503号。法定代表人刘荣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河,系公司法务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被告:姚映炎,男,1963年3月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振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姚映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振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振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振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株洲振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木建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