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马磊与北京华宇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华宇假日酒店管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磊,北京华宇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华宇假日酒店管理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2民终30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磊,女,汉族,1986年9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山,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宇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华宇假日酒店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71号(德胜园区)。负责人:卢瑞玲,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清利,山西天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子禄,女,1988年8月20日出生,北京华宇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员工,联系地址同单位。上诉人马磊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宇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华宇假日酒店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宇酒店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2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磊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我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主要事实有遗漏,导致错误判决,应予以改判;《你的指南》不是华宇酒店公司的规章制度,其公司依据《你的指南》解除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我并不存在“煽动或参与打架斗殴”、“对上级或其他同事的人身安全或工作造成威胁”的行为,华宇酒店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我2015年休息日加班11天,2015年、2016年未休年休假天数共9天,华宇酒店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华宇酒店公司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马磊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马磊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华宇酒店公司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1464.2元(9343.4×6.5×2);2、华宇酒店公司支付我2015年休息日加班工资9450元(9343.4/21.75×(88.5/8)×200%);3、华宇酒店公司支付我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日未休年假补偿7732.44元(9343.4/21.75×9×200%);4、华宇酒店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7月28日华宇酒店公司上级单位北京华宇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与假日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假日酒店公司)签订了《北京华宇假日酒店管理合同》,约定假日酒店公司代表北京华宇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北京华宇假日酒店。根据合同的约定,管理人(假日酒店公司)有权确定饭店的各项政策及惯例,其中包括人事政策。马磊2009年12月18日入职华宇酒店公司,2009年12月18日至2015年12月17日期间双方签订了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12月18日双方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述三份合同文本中均将《你的指南》列为合同附件,且在马磊签字处上方均有“已全面了解并同意本合同及其附件的所有内容”的文字标注。华宇酒店公司表示《你的指南》是其总公司委托假日酒店公司对华宇酒店公司进行统一管理适用的管理制度,具有华宇酒店公司员工手册的职能并作为合同的附件让员工签收,假日酒店公司也派专人为华宇酒店公司所有入职员工进行宣讲和培训。对此,马磊表示《你的指南》并不是华宇酒店公司的员工手册,而是洲际假日酒店的员工手册,也不是自己劳动合同的附件。就此,华宇酒店公司出具了有马磊签字确认的2009年12月18日员工签收单及2009年12月31日的酒店入职培训检查清单,证明马磊在入职时领取了《你的指南》并参加了包括《你的指南》在内的沟通与培训。对此,马磊表示时间久远,无法确认是否为本人签署,但表示没有必要做笔迹鉴定。2016年1月22日下午,马磊与公司会议销售总监金静红因工作问题引发口角后在金静红的办公室内发生了更为激烈的争执。事发时在场人员除当事人双方外,还有金静红的下属张璐垚、左某、袁某以及马磊的下属杜明星。事后,华宇酒店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至3月2日期间,分别向马磊、金静红、张璐垚、左某、袁某、杜明星六人了解情况,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其中金静红、张璐垚、左某、袁某均表示马磊在争吵过程中对金静红实施了脚踹的殴打行为。杜明星在1月26日询问笔录中称马磊与金静红在争执过程中没有身体接触,但在3月2日的询问笔录中又称“好像是马磊踹了一脚”。马磊否认自己有殴打行为,且表示倒是袁某在争执过程中曾推得马磊险些摔倒。诉讼中,华宇酒店公司的证人袁某、左某出庭作证,证明马磊在1月22日的争执事件中存在脚踹金静红的行为。对此,马磊不予认可,称袁某、左某系金静红的下属且与华宇酒店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作为认定的依据,杜明星的询问笔录先后两次陈述不一致,可信度大大降低。华宇酒店公司称袁某、左某的证明内容是客观事实,杜明星一开始是碍于情面没有如实的陈述,而且已在第一时间口头向华宇酒店公司做了确认马磊存在打人行为的陈述。另,马磊还提交了李胜男出具的事情经过,华宇酒店公司对此证言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2016年2月2日,华宇酒店公司以马磊违反《你的指南》中“煽动或参与打架斗殴”规定为由,通过电子邮件向马磊发出解除通知书,通知马磊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3月3日解除。马磊于2016年3月3日离开华宇酒店公司。马磊称华宇酒店公司是在其当面拒签解除通知后给其发了电子邮件并将纸质的通知邮寄到其户籍地。华宇酒店公司称马磊打人的行为符合《你的指南》附录-1违纪行为与处罚对照表中“煽动他人或参与打架斗殴”第一次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解除合法。马磊提交了《假期申请表》拓印件(蓝色)及OA系统截屏,证明其在2015年存在休息日加班及2015年、2016年未休年假的情况。对此,华宇酒店公司表示不予认可,称根据《假期申请表》底部的标注员工联为黄色,现马磊提交的是蓝色且华宇酒店公司没有其他三联的记载,真实性不予认可;马磊所谓的OA系统截屏就是一张复印件而且内容混乱,真实性、关联系均不予认可,并提交了马磊签字确认的《假期申请表》,该表记载马磊2016年2月期间休2015年年假2天,2015年年假无剩余。马磊不认可系本人签字,但不申请鉴定。马磊曾以华宇酒店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华宇酒店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1464.2元、2015年休息日加班工资9450元及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日未休年休假工资7732.44元。2016年4月26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16]第1482号裁决书,裁决驳回马磊的仲裁请求。马磊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事发时6名在场人除马磊本人否认外,其余5人均表示马磊在争执过程中对金静红实施了殴打行为。对此,法院作如下认定:首先,马磊与金静红为争执双方,处于对抗地位,意见具有主观性且完全相反,法院均不予采信;其次,杜明星前后两次陈述内容相悖,属于反言行为,也不宜作为认定的依据;第三,马磊关于袁某、左某、张璐垚3人作为金静红的下属员工,证言有失客观且与华宇酒店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抗辩意见,尚不足以对抗3人作为事发现场目击人一致陈述而形成证据优势,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认定马磊在争执过程中对金静红实施了殴打行为。根据假日酒店公司接受华宇公司委托对进行华宇酒店公司酒店业务进行经营、管理以及马磊劳动合同中将《你的指南》列为合同附件,马磊同意、签收并接受培训的事实,法院认定《你的指南》在华宇酒店公司具有员工手册性质。虽然马磊就签收及培训单签字非本人书写提出抗辩,但因其表示不要求进行鉴定,法院不予采信。根据上述认定,马磊对金静红实施的殴打行为构成了《你的指南》附录-1违纪行为与处罚对照表中“煽动他人或参与打架斗殴”第一次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条件,华宇酒店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马磊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马磊要求华宇酒店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马磊要求华宇酒店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请求,因其未提交有效证据对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加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马磊要求华宇酒店公司支付2015年至2016年3月3日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因马磊在华宇酒店公司提交的《请假申请单》上签字确认“休2015年年假,无剩余”,且2016年马磊实际工作时间核算年休假不足1日,法院不予支持;马磊关于其享有12天酒店年休假且2015年尚有6.19天、2016年尚有3天年假未休的陈述,既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不符,也未提交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华宇酒店公司不予认可,法院不予采信。判决:驳回马磊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华宇酒店公司以马磊违反《你的指南》中“煽动或参与打架斗殴”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为证明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华宇酒店公司提交了事发之后公司对在场人员的询问笔录、《你的指南》等证据等予以佐证,并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马磊与华宇酒店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你的指南》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该指南中规定“煽动他人或参与打架斗殴”第一次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根据询问笔录和证人证言,认定马磊实施了殴打行为,并认定华宇酒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合法解除,并无不妥。马磊主张其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据此请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妥。关于休息日加班工资,马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一审法院未支持其主张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亦无不妥。关于2015年至2016年3月3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华宇酒店公司提交的《请假申请单》可以证明马磊已休完2015年年休假;2016年按照马磊的工作时间折算的应休年休假不足1整天,华宇酒店公司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审法院未支持马磊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亦无不妥。综上,马磊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马磊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丰伦审 判 员 杨志东代理审判员 闫 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铎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