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执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小飞与席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飞,席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1216号申请执行人:杨小飞,男,汉族,34岁。被执行人:席志龙,男,汉族,33岁。申请执行人杨小飞与被执行人席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2016)内0623执1216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具备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皓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