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台州飞浦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创美五金机电商行、肖秀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飞浦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创美五金机电商行,肖秀珍,李北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1820号原告:台州飞浦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道永安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叶小敏。委托代理人:孟鲁峰,浙江任马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创美五金机电商行,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金茂建材市场B区*排*****号。被告:肖秀珍,女,汉族,1976年5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被告:李北洋,男,汉族,1976年12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台州飞浦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创美五金机电商行、肖秀珍、李北洋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台州飞浦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飞浦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飞浦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台州飞浦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葛梦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