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3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邱某与朱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朱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1181民初3908号原告:邱某,女,汉族,1994年12月18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云玲,丹阳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1,男,汉族,1993年7月26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方,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某与被告朱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9年,原被告相识,不久双方建立恋爱关系。2015年8月24日,双方领取结婚证。2016年9月16日,双方生育一子名朱懿楠。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性格脾气原因,双方常为琐事发生矛盾。自2017年开始,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邱某与被告朱某1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子朱某2随被告朱某1生活,原告自2017年5月起,每月承担子女生活费300元,今后子女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双方各半承担,上述款项由双方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结算给付,直至子女满18周岁为止。三、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各自负责处理。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文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