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革与哈尔滨市呼兰区堤防管理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革,哈尔滨市呼兰区堤防管理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1民初676号原告:王革,男,195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哈尔滨市道里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堤防管理站,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和平街**号。法定代表人:韩家龙,职务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黑龙江强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革与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呼兰堤防管理站(以下简称呼兰堤防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王革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朱晓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蕾、人民陪审员陈昊罡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革的诉讼代表人郭成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到庭参加诉讼,呼兰堤防站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革诉称,王革于1980年3月起到呼兰堤防站处工作,具体工作是腰堡堤防段(国堤)护堤管理员,当时月开工资为52元,到1980年后呼兰堤防站是按国家水利工程任务给王革开工资(按出勤天数、年末开工资)。1984年,国家批给水利局堤防站转正名额是按松花江国堤和民堤每1.5公里转正一名护堤员,全县按公里数转正56名。当时给护堤员(包括王革在内)填了转正名额表,呼兰堤防管理站站长向全体护堤员宣布:“你们转正了”。王革同其他护堤员一起,坚守在大堤上,每年往大堤上挑土500立方米,栽树3000余棵,压防浪条,平整大堤,填浪涡,多次受到水务局和区地方管理站领导表扬和奖励。但是,阿城区护堤员都转正了。呼兰护堤管理员没有转正。根据呼兰区人民法院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裁定,确认呼兰区水务局诉讼主体不适格,王革与呼兰堤防站有事实劳动关系,与呼兰区水务局没有劳动关系。现王革起诉呼兰堤防站至呼兰区人民法院,王革提出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确认王革与呼兰堤防站有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判决由呼兰堤防站为王革补缴,补办入职后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3、请求依法判决由呼兰堤防站为王革办理退休手续。4、请求判决由呼兰堤防站支付王革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含1980至1997年,计18年X1480元/月,共计26,640元。5、请求呼兰堤防站支付王革最低生活费,1998年至2016共19年X6600元/年共计125,400元。呼兰堤防站辩称,王革与呼兰堤防站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也不具有其他法律关系。王革所主张的2、3项不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王革所主张4、5项因双方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不存在呼兰堤防站支付该两项费用的义务。不存在1984年国家给水利局堤防站转正指标的事实。即便如王革所述事实成立,但其仲裁时效已过,不应该支持其诉讼请求。王革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2017年2月16日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王革本次诉讼之前已经履行仲裁程序。证据二、郭成玉、赵双林、彭长山检查证各一份。证明王革曾在呼兰堤防站当管理员,与呼兰堤防站有劳动关系。证据三、呼兰信访不予受理通知。证明王革曾经到呼兰信访办进行信访,并获答复。证据四、关于郭成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证明王革曾到呼兰区信访办进行信访,并获得答复。郭成玉是若干名原告的诉讼代表。证据五、呼兰区腰堡街道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原呼兰腰堡呼兰堤防站不是腰堡公社成立的,而是呼兰水利科让腰堡公社成立招录人员,同时证明呼兰水利科1972年起给护堤员开工资。证据六、2015年7月7日信访处理意见书。证明王革和其他同志一起到呼兰区水利局信访并获得答复。证据七、黑龙江萧乡律师事务所出具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原告与同时期工作的阿城区水利局原护堤员都已转为国家正式工人的事实。证据八、2014年6月19日王革的仲裁申请书一份。证明王革到呼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的事实。证据九、2015年5月20日,19人“状告呼兰水利局局长史怀付、田乃英、杜耀卖全县护堤管理员转正名额共计56个名额”的举报材料。证明呼兰水利局把王革的转正名额转卖了,同时证明王革在呼××堤防××(××)当护堤管理员的事实。证据十、复查申请一份。证明王革等19人一直在向呼兰水务局主张权益,证明王革在呼兰堤防站当堤防管理员的事实。证据十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证明呼兰堤防管理站的法人资质。证据十二、呼兰区人民法院及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证明呼兰堤防站和呼兰水务局是从属关系,同时证明两级法院认定原告与呼兰堤防站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呼兰堤防站负责发放工资。证据十三、腰堡堤防站堤防员名册。证明王革在呼兰堤防站工作18年的事实。呼兰堤防站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农村承包经营集体耕地台账一份。证明王革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其主要生活来源于土地承包经营,而非其所述为腰堡堤防站干活的报酬为生。证据二、1、哈尔滨市呼兰区腰堡街道办事处证明材料一份同时附有赵双林刚才出具的证据五腰堡街道办事2016年2月16日证明。证明一:该办事处曾于2015年6月16日为赵双林等18名出具的证明材料不准确,予以撤销的事实。证明二:腰堡呼兰堤防站未在劳动局注册,赵双林等17名原告均系腰堡村民,均有承包地,在各村屯选派,不固定,劳动报酬来自多种渠道。2、2013年12月27日调查笔录。3、证人唐某证言材料。4、原告彭长山的自书材料。以上证据均证实护堤员来源于沿江村屯选派以及实行的是记工年底开支,报酬来源于多种渠道。证据三、1、黑龙江省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核定全省水利事业编制的通知。2、呼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哈尔滨市呼兰提防管理站职责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3、编委会办公室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呼兰堤防站呼兰堤防站自1976年黑龙江编委授予的10名编制,一直到今天均没有改变,不存在王革所述转正的事实。证据四、1、呼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2、王革诉呼兰区水务局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法庭审理笔录。3、交办信访事项结案报告单。4、关于郭成玉信访事项办理报告。5、关于郭成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6、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7呼兰信访事项复查办公室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王革主张事项超过仲裁时效,信访办及水务局不予受理及不予支持的理由是因为没有相关法律及政策作为依据。呼兰堤防站对王革提供的证据一、三、四、六、八、十一无异议。对证据二认为不是工作证,上面虽然有水务局的字样,但是没有公章,无法考究真实性,证明不了王革所主张的事实。证据五不具有真实性。证据七来源有问题,取证方式不对,不是分别取证,没有证人联系方式、住址,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明不了王革所主张的事实。证据九证明不了变卖名额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证据十证明王革所诉已经超过时效,证明不了王革所诉事实。证据十二该两份裁定书是程序主体不适格被驳回,却认定了案件事实,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裁定范围,裁定书所依据的是王革的自认,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王革自认事实。两份裁定书中除王革自认外,均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与王革陈述无异,不能作为证据采用。证据十三该份证据被腰堡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予以否定,而且体现是十八名原告互相证明,与原告诉状没有区别。王革对呼兰堤防站提供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证明问题有异议,无法证明王革依靠农村土地经营收入生活的事实。对证据二认为是呼兰堤防站单方做出的,呼兰堤防站称该份证据是腰堡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并有证人彭长山自书的内容,王革所举的该街道办事处2015年6月16日所出的证明材料已被呼兰堤防站所举的证明予以否定。证据三黑龙江省编制委员会和呼兰编制委员会文件与本案无关联。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证明问题有异议,这组证据能够证明王革一直在信访部门主张权益,同时证明王革与呼兰堤防站有劳动关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王革提供的证据十一证明呼兰堤防站具备法人资质,均不能证明王革、呼兰堤防站之间有劳动关系。证据二没有单位公章不具备效力。证据五是腰堡街道办事处2015年出具的证明材料,2016年6月16日腰堡街道办事处重新出具的证明材料对2015年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否定。证据七是萧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但是,萧乡律师事务所没有工作人员出庭证实问题,也无法考究来源。证据九、十一是王革等人状告原呼兰县水利局局长的上访信和信访复查申请,不能证明王革、呼兰堤防站之间具备劳动关系。所以,对王革的证据二、五、七、九、十一不予采信。对呼兰堤防站提供证据一证明王革具有承包地,是农村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证据二是腰堡街道办事处2016年6月16日出具的证明,首先,否定2015年出具的证明材料不准确,腰堡堤防站没有编制。王革等人均系腰堡村民,拥有承包地。护堤人员由各村选派,不固定,随来随走,劳动报酬来源多种渠道。证据三证明呼兰堤防站于1976年成立至今只有10名编制。证据四证明王革主张事实超过仲裁时效,进行信访呼兰水务局和信访办不予受理。呼兰堤防站的证据具有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实效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为了加强防汛工作,呼兰县沿江、沿河乡、镇成立呼兰堤防站,腰堡呼兰堤防站成立于1972年。呼兰堤防站对腰堡呼兰堤防站是业务指导关系,汛期来临前,在大堤附近村、屯临时雇佣当地农民到大堤上挑土、栽树、巡查等工作,汛期过后,人员解散。腰堡呼兰堤防站及人员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编制没有落实,该单位已经解散。王革从1980年3月起至1997年期间每年汛期被雇佣从事劳务。王革于2016年来院起诉,本院以王革与呼兰水务局不存在劳动关系,呼兰堤防站主体不适格,驳回王革起诉。王革不服,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裁定。王革于2017年2月16日到呼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认定该仲裁申请已超时效,不予受理。案件争议的焦点:王革与呼兰堤防站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护堤是季节性(夏季防汛)工作,雇佣的都是附近村、屯农民,流动性特别大,付出劳务服务,用工方支付报酬,彼此间在法律上不存在身份隶属关系。腰堡堤防站及人员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编制认定,属于临时成立机构,该单位已经解散。护堤人员由当时公社(乡、镇)根据工作任务选派,人员随来随走,不固定,人员开支多渠道来源。王革就其诉请一直进行信访,但没有得到相关部门受理。王革自认从1980年3月起至1997年期间到呼兰堤防站从事护堤工作,2015年起主张权利,超过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呼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因其超时效,也不予受理。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主体间存在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即隶属关系,接受用人管理、服从安排,成为用人单位成员。虽然呼兰堤防站为王革支付劳动报酬,但双方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用人方支付劳动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综合整个案情,王革与呼兰堤防站不构成劳动关系。所以,对王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晓丽审 判 员 王 蕾人民陪审员 陈昊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佳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