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6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徐庆欣与李克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庆欣,李克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455号原告:徐庆欣,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李克君,男,1994年10月8日,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徐庆欣与被告李克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徐庆欣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徐庆欣撤诉。案件受理费211元,减半收计105.50元,由徐庆欣负担。审判员  黄奇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康丁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