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管军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2刑初103号公诉机关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军,个体。2003年6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1年12月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1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公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秀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管军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鲁G×××××号轿车,沿国道206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国道206线370KM+100M(诸城市龙都街道水泊社区路口)路段处,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超速,通过路口未减速慢行,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管军弃车逃逸,后于2017年1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管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管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办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证人宋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诸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管军违法驾驶车辆,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管军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管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管军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管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静人民陪审员 韩 顺人民陪审员 高兰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玉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