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大庆市城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晓宁、刘冰晶、刘颖、田崇彧、武景芹、刘时志、大庆市龙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庆市城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晓宁,刘冰晶,刘颖,武景芹,田崇彧,刘时志,大庆市龙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六街(黑龙江省证券公司大庆营业部原地址)。法定代表人陈德才,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大庆市城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万峰路机动车检测总站对面。法定代表人王晓宁,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晓宁,男,汉族,1973年4月4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冰晶,女,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住大庆市热源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颖,女,汉族,1971年6月1日出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武景芹,女,汉族,1951年3月20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田崇彧,男,汉族,1974年7月7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时志,男,汉族,1967年7月20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大庆市龙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三街3号。法定代表人王贵范,职务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庆市城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晓宁、刘冰晶、刘颖、田崇彧、武景芹、刘时志、大庆市龙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龙商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再审情形,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韩东风审判员 刘宝贵审判员 宋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雪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