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孙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63号原告:孙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有杭,富平县流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含荣审 判 员 胡 辉人民陪审员 李润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郗梦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