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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孙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63号原告:孙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有杭,富平县流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含荣审 判 员  胡 辉人民陪审员  李润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郗梦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