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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3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素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素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487号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林国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玲,女,系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风军,男,系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黄素娥,女,成年,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素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永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文君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