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与被告许某名誉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许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初2060号原告:孙某,女,汉族,1981年5月16日生。被告:许某,男,汉族,1983年1月23日生。原告孙某与被告许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诋毁、丑化原告名誉的行为;2、判令被告通过朋友圈、大学微信群里、在原告单位领导面前发布原告指定的道歉内容,书面向原告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到单位纪检组撤回不属实的毁坏名誉的材料,并说明情况;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许某于2016年4月26日由��院调解离婚。被告为达到财产分割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故意隐瞒其在婚内与他人同居并怀孕的事实,离婚后不久就生有一子;被告到原告单位诋毁原告,威胁原告放弃财产。离婚后,由于房产纠纷仍然没有解决(房产登记在双方老人名下),被告继续采用过激方式,发泄情绪,损毁原告的名誉。自2016年9月至今,许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同学群、电话原告的领导、朋友、亲属等各种不端手段多次对原告进行语言上的人身攻击和侮辱诽谤。多次劝导被告停止该行为,被告不听劝导,仍然执迷不悟。被告威胁恐吓、人身攻击和侮辱诽谤等一系列行为致使原告名誉受损,不得不调动工作,且患上了严重失眠症。原告到新单位工作后,被告又找到新单位继续毁坏原告的名誉,并由此恶劣地影响到女儿的成长环境。许某道德败坏、行为过激、任意践踏他人的名誉权利,不顾���儿的成长环境。为保护我和女儿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正义,现根据《民法通则》第101、104、120、134条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被告许某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不同意,被告没有诋毁和丑化原告名誉的任何行为,原告先有外遇,双方已经于2014年签署离婚协议,原告反而到处讲被告2017年1月3日儿子出生,婚内出轨。双方所生女儿由原告抚养,原告不让被告看望孩子,又将被告设成黑名单,不接被告电话,被告通过微信群想请其他人与原告沟通,被告不存在有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事后也已离开2个微信群,被告没有向原告纪委反映情况。案件审理中,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南京同学群”微信聊天记录;2、“大学同学群”微信聊天记录;3、公开的微信朋友圈;4、与原告���短信记录;5、原告与同事聊天记录。被告多次在微信群中诽谤原告出轨,威胁原告如果不配合见女儿,就实名举报原告出轨的事实,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到其单位闹事,希望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对于上述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供被告发的微信和短信予以认可,但认为原告先在外讲被告婚内出轨生育孩子,到被告单位大吵大闹,给被告造成不好的影响。法院判决离婚后,原告不让被告看女儿,被告为女儿报的兴趣班,原告不让女儿上,发微信希望其他人劝原告;被告确实去过原告单位,但没有去闹,也是为了女儿的事,被告没有找纪委反映原告出轨的事,被告从来没有在朋友圈发过原告出轨的任何情况,被告发的微信属于情绪性质,不存在侮辱原告;反而原告发给被告及被告父亲的信息才是侮辱的话。离婚协议、判决书公布在微信朋友圈,系让原告个人看,没有让其���人看。被告现在已经退出微信群。被告提供如下证据:提交2016苏01**民初3018号庭审笔录、离婚意向书、判决书,证明不存在被告捏造原告和他人的聊天记录,不存在诽谤原告的事实。原告认为虽与他人微信中陈述不该说的话,但是没有出轨,被告一直用这个微信威胁原告,洗白自己,通过各种渠道发布一些侮辱诽谤原告的话。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一女,被告发现原告于他人微信中的暧昧言词,怀疑原告出轨,双方曾于2014年7月私下签订离婚意向协议书,于2016年4月26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双方所生之女由原告抚养,并对探视、房屋等作了约定。因房屋涉及双方父亲母亲的份额,原告父母于同年向本院起诉被告父母共有物分割权纠纷,本院于2016年9��作出判决,原告父母上诉市中院,市中院裁定发回重审。原被告双方为孩子探视、及父母亲的房屋等意见不一致,被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探视孩子事项。2016年12月2日,被告在“致最美青春”微信群(72人)发布“谁自告奋勇说孙某朋友或者跟孙某关系很好的?”2016年9月23日,被告在“大学同学吃饭群”微信群(9人)发布,“孙教员!你不让女儿接我电话是什么意思?不要给你脸不要脸。请你自重,对自己负责,对女儿负责”“我看在女儿的面子上希望和你维持表面的和谐。你不要太过分。难道你心里就没有一点廉耻吗?你为了你和你父母的利益,连女儿都不放过吗?”“孙教员,请你正面回应,不要装作没听见,把我拉黑,不让女儿接我电话。”短信不回,电话不接”。被告在公开微信朋友圈里,2017年2月3日,发布女儿两张照片,���发表:“今年过年我没见到女儿,父亲没见到孙女……”,2017年2月4日发布双方签订的离婚意向协议书;2017年2月20日,发布市中院的裁定书后,并发表“事实证明好心没有好报,孙某不接受20万元和解是有道理了,孙某达到所有目的,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大城市,分到了三室一厅的房子,抢了前婆婆的房子,不要我见女儿,在单位给我造成不良影响,给我现在的家庭造成矛盾,成功抵赖与学生出轨的事实,走向人生巅峰”。被告与原告个人的短信中,2016年3月7日“孙某,今天我和我妈找了张政委。我们意见是,1、请你跟你爸谈一下,房屋公证放弃产权,2、如果你不能说服你爸,那请政委出面……大家一起来劝你爸”。2017年2月26日“我警告你。如果在我见柚柚的问题上你再不配合。我就实名举报你出轨学生某某的事情,然后再把你的丑事公开上网。我说到做到。你不要总以孩子为要挟的手段……”“你劝一下你父母吧,公证放弃产权,我们和平协议离婚。其它都好商量。……”“还有一点,如果搞大了,我也不可能帮某某去隐瞒……”另“致最美青春”、“大学同学吃饭群”微信群,这两个群成员系原、被告的大学同学,被告现已退出这两个微信群。本院认为,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责任构成应具备四个要件,即受害人有名誉受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本案中,从被告在微信群中发表的涉及原告的言论看,主要针对其探视孩子及父母亲房屋分割问题,其言语确实不妥,鉴于言论也仅限于两个大学同学微信群,并未在社会上公开散布;从其他成员在微信群中发表的针对原告的言论看,也未对被告不妥的言语予以认同,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的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评价。综上,被告行为虽存在错误,但未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害,故对于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权,但其言语确有不当之处,本案纠纷实际上是因探视孩子、共有物分割权纠纷,被告本应按正当途径主张权利,但被告却采取了不当方式处理问题,并以个人好恶随意评价他人,被告的行为存在严重错误,应当予以改正。原、被告应多从有利益孩子考虑,协商解决,共同营造和谐社会的氛围。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华飞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祁兰清履行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