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3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樊小杰与杨东、王可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小杰,杨东,王可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3875号原告:樊小杰,男,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被告:杨东,男,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王可琴,女,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原告樊小杰与被告杨东、王可琴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樊小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樊小杰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卢碧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闪闪?PAGE???PAGE?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