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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01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901刑初527号公诉机关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进,男,汉族,1981年5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阿克苏市。2016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17)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孙继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杨进和朋友在阿克苏市档案馆十字憨小子火锅店吃饭,期间被告人杨进饮白酒50克、啤酒400克许,于次日凌晨01时20分许,被告人杨进驾驶×××号车回家,途径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武警三支队前路段时发生自翻,后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确认被告人杨进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66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杨进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供述、物证采集清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案发后,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处罚。为了维护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刑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淑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