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民初3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文华与熊小冬、熊风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华,熊小冬,熊风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3665号原告(反诉被告):陈文华,女,汉族,1967年11月23日生,住南昌市。被告:熊小冬(反诉原告),女,汉族,1978年12月9日生,住南昌市。委托代理人:熊风金,女,汉族,1975年3月13日生,住南昌市。被告(反诉原告):熊风金,女,汉族,1975年3月13日生,住南昌市。原告陈文华与被告熊小冬、熊风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庭审中被告熊小冬、熊风金提出反诉。2017年5月16日,原告陈文华、被告熊小冬、熊风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本诉部分按原告(反诉被告)陈文华撤诉处理。二、本案反诉部分按被告(反诉原告)熊小冬、熊风金撤诉处理。本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元,减半收取计135元,由原告陈文华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熊小冬、熊风金负担。审 判 长 马 超审 判 员 肖海涛人民陪审员 邓冬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殷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