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6民初3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艳花与王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花,王彦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民初3143号原告:王艳花,女,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告:王彦龙,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为山西省绛县(其他不详)原告王艳花与被告王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艳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被告王彦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花撤回对被告王彦龙起诉的申请系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花撤回对被告王彦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50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王艳花负担。审 判 长 赵丽霞人民陪审员 尹秀莲人民陪审员 孙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安治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