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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庄杰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7刑初347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杰,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网约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2017年3月22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公诉刑诉﹝2017﹞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谷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庄杰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XXX**的“锋范牌”小型轿车,行至本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30号门前路段,途遇交警临时检查。经现场呼气酒精检验,结果为127.4mg/100ml。交警遂将其带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医院进行血液酒精浓度检验取样。经抽取血样鉴定,被告人庄杰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18.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庄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基本身份信息,身份识别笔录,被告人犯罪前科查询,在逃人员信息查询,到案经过,现场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被告人驾驶车辆、呼气测试及抽血照片,讯问笔录,关于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案有关证人的情况说明,被告人驾驶证信息查询情况,被告人驾驶车辆信息查询表,被告人交通违法记录查询,视频资料及制作说明,被告人血液提取登记表,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成)公(交)鉴(醇)字[2017]0103490号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18.9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庄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庄杰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庄杰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为了维护正常的公共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