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12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宿宝平申请赵振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宝平,赵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2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宿宝平,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赵振东,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宿宝平与赵振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振东银行账户,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振东已经履行了(2016)黑01民终14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7年4月1日前给付30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12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