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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柏寿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陈国军、马凤芝、张广来、师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柏寿信用社,陈国军,马凤芝,张广来,师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592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柏寿信用社,住建平县。被执行人:陈国军,男,61岁,汉族,1955年2月20日出生,住建平县。被执行人:马凤芝,女,63岁,汉族,1953年9月22日出生,住建平县。被执行人:张广来,男,35岁,汉族,1981年9月13日出生,住建平县。被执行人:师浩,男,31岁,汉族,1985年7月2日出生,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柏寿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陈国军、马凤芝、张广来、师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6月24日作出的(2015)建叶民初07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5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王学全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