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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沂源鲁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沂源县奉源果蔬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沂源鲁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沂源县奉源果蔬有限公司,冯振德,沂源万达机械有限公司,白如学,山东沂源亨昌化工有限公司,唐文江,沂源天昊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房成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1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沂源鲁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城荆山路24号。法定代表人:尚绪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沂源县奉源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燕崖镇河西村。法定代表人:冯振德,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振德,男,汉族,1961年12月3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沂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沂源万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沿河西路。法定代表人:白如学,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如学,男,汉族,1961年9月9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沂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沂源亨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天津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唐文江,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文江,男,汉族,1963年1月19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沂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沂源天昊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燕崖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房成玉,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成玉,男,汉族,1964年11月3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沂源县。上诉人沂源鲁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沂源县奉源果蔬有限公司、冯振德、沂源万达机械有限公司、白如学、山东沂源亨昌化工有限公司、唐文江、沂源天昊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房成玉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沂源鲁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沂源鲁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沂源鲁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232元,减半收取计11616元,由上诉人沂源鲁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玉忠审判员  孙广学审判员  宋欣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泽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