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黑龙江瑞丰盈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海江、高吉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瑞丰盈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海江,高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704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瑞丰盈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41号3层1号。法定代表人康可新,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海江,男,1966年7月2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执行人:高吉林,男,1967年8月27日生,满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瑞丰盈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海江、高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执行费9508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账户无存款、车辆、房产档案,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足额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