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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6执4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学荣、王寿聪与被执行人吴金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学荣,王寿聪,吴金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491-1号申请执行人周学荣,男,195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临港邦太国际小区。申请执行人王寿聪,女,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临港邦太国际小区。被执行人吴金怀,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珙县。本院(2016)川1526民初3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吴金怀所有的车牌号为XX**大众牌汽车一辆,未能实际扣押,不能��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526民初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韩学军审判员  周祖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仕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