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6执4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学荣、王寿聪与被执行人吴金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学荣,王寿聪,吴金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491-1号申请执行人周学荣,男,195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临港邦太国际小区。申请执行人王寿聪,女,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临港邦太国际小区。被执行人吴金怀,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珙县。本院(2016)川1526民初3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吴金怀所有的车牌号为XX**大众牌汽车一辆,未能实际扣押,不能��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526民初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韩学军审判员 周祖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仕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