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民终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阮爱玉、罗朋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阮爱玉,罗朋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终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阮爱玉,女,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朋义,男,195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上诉人阮爱玉因与被上诉人罗朋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1民初4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阮爱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阮爱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阮爱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敏审判员 陈 曦审判员 纪相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哲敏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