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洪平与张其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平,张其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7号原告:李洪平,男,1951年3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被告:张其生,男,56岁,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原告李洪平与被告张其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李洪平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平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审判长 赵立新审判员 韩军富陪审员 崔治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