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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洪平与张其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平,张其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7号原告:李洪平,男,1951年3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被告:张其生,男,56岁,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原告李洪平与被告张其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李洪平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平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审判长  赵立新审判员  韩军富陪审员  崔治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