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吴春风申请执行蒋凌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风,韩勇安,蒋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1执382号申请执行人:吴春风,女。被执行人:韩勇安,男。被执行人:蒋凌云,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3民终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蒋凌云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安徽省砀山县分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蒋凌云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安徽省砀山县分公司的工资收入。应扣款为1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艾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