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1民终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晓东、马文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东,马文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终7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东,男,汉族,1961年8月10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文锋,男,汉族,1970年10月9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上诉人张晓东因与被上诉人马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3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晓东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马文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晓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晓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上诉人张晓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茹辛审判员  张素丽审判员  刘冬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