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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嵇金金与杨胜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金金,杨胜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2316号原告:嵇金金,女,汉族,1988年11月20日出生,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杨胜容,女,汉族,1996年4月15日出生,家住贵州省榕江县。原告嵇金金诉被告杨胜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原告嵇金金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嵇金金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嵇金金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莫剑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钟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