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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执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强伟与高玉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伟,高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1700号申请人李强伟,男,汉族,1979年12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高玉峰,男,汉族,1978年1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4民初66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高玉峰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高玉峰存款本金357258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兵审判员  毛萍审判员  季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