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英,李燕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1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英,女,1939年10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燕敏,女,1976年7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再审申请人王英因与被申请人李燕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9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英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提交畅龙苑小区业主名单作为新的证据,证明畅龙苑小区200多名业主都想更换现有的物业公司。(二)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一审法院没有开庭审理我的案子。二审法院虽然开庭了,但是对李燕敏派人绑架我,掐断我家电线的事未进行审理,就直接判决驳回我的上诉请求;2.二审法官说李燕敏给我900元钱让我撤回对李燕敏的起诉,二审法官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三)一、二审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与李燕敏的代理人串通,偏向李燕敏所在的物业公司。综上,王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王英提交的畅龙苑小区业主名单,不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本院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王英关于一、二审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主张因缺乏相应证据,本院亦不予采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王英未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现有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王英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于 洋审判员 张雅政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涵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