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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苏明海、苏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明海,苏建福,陈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105号申请人:苏明海,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诉讼委托代理人:谢志思、吴宏伟,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建福,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申请人:陈桂华,女,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申请人苏明海与被申请人苏建福、陈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建福、陈桂华所有的位于安溪县城厢镇二环南路888号润宇·欧洲城一期1号楼1梯3001房屋(合同编号:201310290050)进行查封。申请人苏明海已提供了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陈桂华名下位于安溪县润宇·欧洲城一期1号楼1梯3001房屋(合同编号:201310290050)。查封期间上述房产由被申请人陈桂华自行保管。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苏明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锦锋人民陪审员  陈秀珠人民陪审员  林振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裕鹏-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