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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皖0122民初字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译洋与安徽省金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译洋,安徽省金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年度皖01**民初字1693号原告:赵译洋,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史晋,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金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国购广场(商业)6幢A座1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MW9A89K(1-1)。法定代表人:王金艳,总经理。被告: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淇澳管理区淇澳村康宁路40号。注册号440400000423433。法定代表人:吴文锦,总经理。被告:徐德贵,男,194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原告赵译洋诉称:2016年8月10日,我与安徽省金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承包补充合同》,约定我具体承建由安徽省金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的位于淮北市濉溪县××楼××社区××政府安置房××土建、室内外××、室内配套及辅助设施的工程项目。同年8月18日,徐德贵以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南坪任楼项目部名义收取我缴纳的工程诚信保证金。此后,我召集程德领、许正等人并与之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合同涉及的木工、瓦工、钢筋工等项目进行了施工前的安排和准备。但被告始终不具备开工条件,我无法进入施工现场,损失在一天天加大。11月15日,经过多次交涉,被告共同向我出具一份书面的《保证赔偿损失费》,对我的损失进行了约定和确定。12月28日,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认违约的事实,2017年3月20日,再次出具违约事实持续书面材料。从合同签订至今,我已向程德领、许正等人支付《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相关损失,被告构成根本违约。请判决:1、解除我与安徽省金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8月1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补充合同》。2、被告共同赔偿我因无法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导致的经济损失100万元(50000平方米×20元/平方米)。3、被告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收取我缴纳的诚信保证金10万元。4、被告工同赔偿我因缴纳诚信保证金产生的损失20万元。5、被告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我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40000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赵译洋应向案涉不动产所在地的淮北市辖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译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越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