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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卫红与董书芳、蔡利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红,董书芳,蔡利刚,蔡建磊,蔡建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72号原告:张卫红,女,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记军(原告的丈夫),男,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董书芳,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蔡利刚,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学,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建磊,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学,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建云,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学,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卫红与被告董书芳、蔡利刚、蔡建磊、蔡建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张卫红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卫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卫红负担。审 判 员 赵世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高 天书 记 员 李佳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