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7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支行、金立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支行,金立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7执3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支行,住所地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人民中路202号。法定代表人吴明耀。被执行人金立礼,男,1965年9月8日出生,住景宁畲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支行与被执行人金立礼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浙1127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立礼有车牌号为浙K×××××的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金立礼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的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2年。查封或扣押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海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