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厦门市永升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涂华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永升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涂华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473号原告:厦门市永升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龙山南路278号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61707975J。法定代表人:丘健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凤晓,厦门市永升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经理。被告:涂华湖,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厦门市永升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涂华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涂华湖已经缴纳了所欠的物业费,现厦门市永升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厦门市永升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市永升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赖庆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燕萍PAGE 更多数据: